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日常生活與學習的重要場所,是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質教育的重要陣地,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學校的重要育人環(huán)節(jié),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終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huán)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條 為推進我校后勤社會化改革,加強學生住宿管理,優(yōu)化學校育人環(huán)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2005)以及《關于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fā)[2002]6號)、《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校的學生宿舍,適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學生宿舍的人員。為保障學校的正常運行,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保護全體住宿學生的利益,學校要求住宿學生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規(guī)定,養(yǎng)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體現大學生良好的道德行為規(guī)范和精神風貌。
第四條 學生宿舍采取政府和學校宏觀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學生充分參與的方式管理,共同保障學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條 學校積極推進后勤社會化改革,統(tǒng)籌規(guī)劃,根據實際需要保障經費投入,建設良好的學生宿舍基礎設施,逐步實現管理和服務的現代化。根據形勢的發(fā)展變化,改革和完善學生宿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學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 學生住宿、調宿、退宿規(guī)定
第六條 凡本校統(tǒng)招的計劃內全日制在校專科學生,愿意服從學生處的宿舍安排、交納住宿費并愿意遵守宿舍管理規(guī)定者,可入住學校提供的學生宿舍。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來校學習、培訓的其他各類生員,房源情況允許下,可憑入學證明及有關憑證向宿管部門申請住宿。
第七條 根據教育部規(guī)定和學校的要求,由學生處統(tǒng)一安排住宿,并按輔導員管理班級相對集中,報宿管部門備案。其他人員住宿根據學校教學計劃和現實的房源情況由學生處酌情安排。
第八條 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交納住宿費的收據到各系部迎新站辦理入住手續(xù)。其他學員須持有關憑證直接到各系部辦理。
第九條 辦理入住手續(xù)應簽訂住宿協(xié)議,并統(tǒng)一辦理住宿登記卡。住宿協(xié)議是規(guī)定學校和住宿者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須認真保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員檔案,并作為管理人員平時檢查床位、會客管理、借用鑰匙等工作的核對憑證。
第十條 為維護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應嚴格按照指定的房間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調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其他學生入住或強迫其他學生搬出。私自轉讓、出租床位,一經發(fā)現,收回床位、沒收其違規(guī)收入,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宿舍內空房、床位由學生處統(tǒng)一管理和調配,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學生處有權根據學校住宿定額情況、宿舍基建和維修工作的需要、學校對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學生學習所在校區(qū)的改變等情況,對住宿學生的住宿進行調整,涉及的住宿學生須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入學體檢復查未通過而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兩周內到學生處辦理退宿手續(xù),其床位不再保留,當年住宿費延用至下一學年。申請住宿時或住宿期間感染、傳染性疾病者,應及時向宿管部門說明,以便宿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安排調整;如不自行報告,經宿管部門發(fā)現,有權對其做出調整。
第十三條 因畢業(yè)、結業(yè)、培訓到期、退學、轉學、等各種原因終止學籍者,或因住宿協(xié)議到期且不續(xù)簽者,或因違反住宿規(guī)定被學校強制退宿者,以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學者,住宿資格即告終止,離校時應及時到學生處辦理退宿手續(xù),并文明、按時離校。如復學時需要住宿者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請。
第十四條 畢業(yè)離校時應做到遵紀守法、文明離校。離校期間愛護校園及宿舍公共財產,主動配合工作人員清點公共設施和財產。如有缺損,相關責任人應按價賠償。嚴禁在宿舍墻壁及相關設施上亂涂亂畫、張貼廣告、宣傳畫、海報及不健康的宣傳品等;嚴禁焚燒紙張和其它物品。若有違反,將按校紀校規(guī)嚴肅處理,處理結果載入學籍檔案發(fā)往就業(yè)單位。情節(jié)、后果嚴重者,學校將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并追究其責任。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學生宿舍管理服務的正常運行,須按學校規(guī)定時間辦理退宿手續(xù),退宿手續(xù)完結3日內搬離宿舍。延期搬出者,按延期天數收取相應住宿費和水電管理費。無特殊原因拒不辦理退宿手續(xù)者,或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辦理者,學校則視為違約離走,并根據有關規(guī)定強制其搬出宿舍。
第十六條 離宿人員在辦理退宿手續(xù)后,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帶走自己的物品。否則,因宿舍清掃、維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個人財產損失,自行負責。
第三章 關于申請校外住宿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在校生原則上應在校留宿。年滿18周歲,且因個人特殊原因要求校外住宿者,可按以下規(guī)定申請校外住宿。
(一)學生應向學生處提交退宿申請單(代協(xié)議),分別由學生家長、班主任、所在系部簽署意見,并簽名。在學年結束前二周(新生可在報到前)遞交學生處辦理退宿手續(xù),并交回原住宿協(xié)議。
(二)以上申請被批準后,申請單(代協(xié)議)分別在學生處、保衛(wèi)處和系部部門留存?zhèn)浒福撕髮W生因在校外住宿發(fā)生的一切問題學校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三)已辦理了入住手續(xù),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出現一切后果由學生自行負則。
(四)已辦理校外住宿學生,應保持與所在系部的聯(lián)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聯(lián)系方法發(fā)生變更,應及時通知家長、輔導員、所在系部、保衛(wèi)處,學生宿管部門不再管理。
(五)已辦理校外住宿手續(xù)的學生,如繼續(xù)回校住宿,須重新到學生處辦理申請住宿手續(xù)。
第四章 住宿有關費用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 住宿生應按規(guī)定交納住宿費用,逾期未交并不能說明情況,不允許注冊。凡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認定屬惡意欠費行為,將取消其在宿舍的住宿資格。
第十九條 學校財務部門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住宿費用。住宿費收費標準變更時,學校按規(guī)定辦理相應手續(xù),并按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非計劃內全日制進修、培訓的生員等辦理住宿手續(xù)時還需交納一定的住宿保證金。
第二十條 住宿費按學年收取,每學年交納一次,包含本學年的兩個學期,對在冊的學校統(tǒng)招計劃內學生,假期需留宿的學生應提前兩周向學生處登記申請,并按指定地點住宿。
(一)學年的計算方法:非畢業(yè)生從每年秋季開學到次年暑假開始前一天為一個學年,畢業(yè)生從每年秋季開學到次年學校統(tǒng)一規(guī)定的離校時間為一個學年。
(二)學生辦理退宿手續(xù)時,住宿不滿一學期的按一學期收取,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取。
(三)收費標準不同的宿舍之間的住宿調整,按實際住宿月份折算(不包括寒暑假),多退少補。學生可憑原始住宿收費憑證到宿管部門開具住宿期限證明后到校財務部門辦理退費手續(xù)。
(四)休學但未辦理退宿手續(xù)的學生,休學期間仍應交納住宿費用。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宿舍內用電實行以寢室為單位的定額指標管理。用電量在規(guī)定限額內不收費,超出免費定額的部分為自費。超出免費定額部分的購電費用由寢室成員分攤,寢室長負責協(xié)調。為使學生養(yǎng)成節(jié)約用水用電的好習慣,免費指標按月?lián)芙o,當月有效。
第二十二條 宿舍內因學生不當使用、人為損壞造成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換,按照實際成本收取費用。若損壞原因不清,責任不明的,則由本室人員共同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學生宿舍內其他有償生活服務和代辦業(yè)務由學生自愿選擇。
第五章 宿舍查寢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tǒng)一查寢制度。行課期間查寢時間為:春季學期22:30、秋季學期22:00;放假期間查寢時間統(tǒng)一為22:00,且需核對有效證件。
第二十五條 查寢情況包括遲到、晚歸、不歸三種。(具體認定見附件)不歸分為準假不歸、不假不歸兩種。如不歸寢室,須在查寢前向輔導員請假,經同意后憑請假條在寢管處登記請假,或在查寢時將請假條交予查寢人員核對登記。
第二十六條 放假期間的住宿登記,由輔導員將信息導入數字化校園管理系統(tǒng)。
第六章 宿舍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七條 所有住宿人員應自覺維護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樓內進行各種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校規(guī)校紀的活動。增強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權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任何有損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為。
第二十八條 增強消防安全意識,在宿舍內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挪動、亂用、破壞消防器材和設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國家財產損失者,相關責任由肇事者承擔。
(二)在宿舍樓內攜帶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蝕性、放射性等各種危險物品。違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國家財產損失,一律由肇事者承擔法律負責。
(三)在宿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節(jié)約用水和用電的管理辦法。學生宿舍內除正常使用電器外,禁止使用和保存熱得快、電爐、電熱杯、電熱鍋、電炒鍋、電飯煲、電水壺、微波爐、電熨斗、電吹風、電熱毯、取暖器、電冰箱等電加熱或電制冷、電炊器具以及未經管理部門批準的大功率電器設備。違者沒收器具,并上報其所在系部和學生處,取消該生本學年一切先進稱號的評選,視情節(jié)予以警告處分以上。
(四)寢室內嚴禁私接、私拉電線。不得將臺燈放在床上使用,更不能將電線繞床欄,違者視情節(jié)與態(tài)度給予教育、處罰并依據學校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
(五)寢室內嚴禁使用與保存煤油爐、液化氣、卡式爐和酒精爐和蠟燭等明火設施和器具,以免發(fā)生火災。違者一經發(fā)現,上報所在學院和學生處,取消一學年一切先進稱號的評選,取消德育基本學分,給予警告處分。寢室內有以上違章出現,查不到責任人時,對全室人員給予教育、處罰和處分。在使用違章電器和明火中引起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或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六)加強學生宿舍設施安全。學生宿舍內電器不準私自移動和修理,如遇故障應報告宿管人員,有關部門派專職電工修理。違者造成的損失,一律由肇事者負責。
(七)嚴禁亂扔煙蒂等燃燒物。
(八)長時間不在寢室內時要關照明燈、拔充電器等電器。
(九)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造成安全隱患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增強防盜安全意識,保護宿舍內財物安全。
(一)樹立防盜意識。宿舍居住環(huán)境不宜存放貴重物品和大量現金,貴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學校不承擔財產保險責任,自行負責或參加個人財產保險。假期離校,貴重物品應寄存他處。
(二)妥善保管寢室鑰匙。切勿將寢室鑰匙借與他人,嚴禁私自調換門鎖或另加門鎖。禁止踢門。門鎖不牢應及時報修。丟失門鎖鑰匙及時報告宿管部門更換門鎖,其成本費用由責任人員負責。宿管部門備份各寢室門鎖鑰匙,住宿人員因故需臨時借用的,須憑有效證件到值班室辦理,并及時歸還。
(三)離開寢室或就寢時請隨手鎖門、關窗。最后離開宿舍的學生要關窗、斷電、反鎖宿舍門。
(四)樹立自我保護意識,嚴禁攀爬圍墻、陽臺、門窗。嚴禁站、坐在陽臺外墻、窗臺上及從陽臺翻入相鄰寢室等危險行為。違者發(fā)生事故,責任完全自負。
(五)發(fā)現可疑人員,應及時通知學生公寓樓管理員。
第三十條 尊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從門衛(wèi)管理。
(一)遵守作息時間。學生宿舍每日6:00開門,22:30鎖門。晚歸者須主動配合門衛(wèi)驗明身份、說明理由并登記方可進入宿舍。
(二)積極配合門衛(wèi)及工作人員查驗有效證件。
(三)貴重、大件物品進出宿舍樓須在值班室登記。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宿舍樓內攜帶和存放管制刀具等違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樓飼養(yǎng)各種動物及其他危險生物。
第三十二條 嚴格會客制度。學生宿舍是集體環(huán)境,為保證宿舍內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環(huán)境,對學生在宿舍會客做如下規(guī)定:
(一)會客登記:校內外來訪客人確有特殊理由需要進宿舍的,要嚴格實行會客登記。須先在值班室登記,并與會客者一起交押有效證件后方可進入。會客結束離開時應再次登記并取回所押證件。
(二)會客時間:以宿管部門實際規(guī)定為準。一般為減少對其他學生的影響,應自覺避免在早6:30-8:00、中午12:00-13:30及晚上10:00以后會客,會客時間一般應不超過2小時。晚10:00后一般不允許在宿舍會客。
(三)異性會客限制:除宿管部門準許的工作人員外,男性一般不得進入女生宿舍樓。禁止男女生無合理理由互串宿舍樓。夏季午休時間和晚21:00后,無特殊情況異性不得進入。
(四)學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客人,嚴禁留宿異性。
(五)確有特殊情況需臨時(限一夜)留宿校外人員(僅限同性別家庭成員)的,須征得寢室全體人員的同意,并經宿管部門批準后,持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xù)。留宿人員離開時應注銷登記。因留宿人員造成其他同學或集體的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留宿者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禁止流動小商販和學生在宿舍樓內經商,禁止進入學生宿舍內推銷商品。
第三十四條 住宿人員有監(jiān)督和舉報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發(fā)現火警、火災等災害事故時,要保持冷靜,并及時采取報警、撤離現場、滅火等有效措施。發(fā)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及時報告保衛(wèi)處及宿管部門并協(xié)助處理。
第七章 文明住宿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 住宿學生有維護集體環(huán)境文明、健康的責任和義務。要遵紀守法,熟知校規(guī)校紀和各項宿舍管理制度并自覺執(zhí)行,共同營造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huán)境。
(一)遵守學生公寓管理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管理,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學生應主動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阻撓執(zhí)行公務。
(二)遵守學生宿舍樓門衛(wèi)管理規(guī)定,進入宿舍樓主動出示身份證件,并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七條 愛護公共財物。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護學生宿舍樓內的各項設施、設備的責任,不得隨意拆卸、改裝或挪作他用。嚴禁在宿舍內擅自裝修,或在墻面上鑿進鐵釘等硬物,以及在宿舍及周圍墻壁上刻畫、涂寫或張貼各種廣告、大小字報、畫報等行為。發(fā)現宿舍內墻壁和家具設備等損壞要及時報修。若因不當使用造成損壞的須照價賠償,情節(jié)惡劣或后果嚴重的還要依學校有關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要遵守《四川衛(wèi)生康復職業(yè)學院學生文明公約》,團結友愛,互相幫助,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共同生活中發(fā)生意見分歧和沖突時,要相互理解,誠懇溝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決的問題要冷靜克制,及時報告班委、輔導員、學院或宿管部門協(xié)調解決,不要沖動。
第三十九條 要遵守公共道德,行為舉止文明,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嚴禁打球、踢球、溜冰以及賭博、酗酒、大聲喧嘩、起哄鬧事、摔爆響物、從高層向宿舍樓外拋灑物品等不良行為,不要在禁煙區(qū)內吸煙,不要張貼不雅的圖畫。
第四十條 遵守作息時間,尊重他人的休息權利,養(yǎng)成有規(guī)律的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每周日至周四應在晚23:00點前熄燈就寢,熄燈后不要有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維護公共環(huán)境,珍惜他人勞動成果,養(yǎng)成良好的衛(wèi)生習慣。要在指定地點倒垃圾,禁止隨地吐痰、潑水,以及將剩飯菜倒入盥洗池內,在陽臺、走廊內堆放廢棄物和懸掛有礙觀瞻的物品,在樓內停放自行車等各類車輛,在走廊和房間內私自拉繩晾曬衣物等行為。
第四十二條 搞好寢室內務,建立值日制度。每個寢室要建立值日表,確立寢室長,自覺保持室內安全、衛(wèi)生、整潔,每個周日進行一次大掃除,并配合有關檢查。
第四十條 學生在宿舍中的表現與學生的綜合測評、品德鑒定、優(yōu)秀學生評選、獎學金的評定、入黨推薦等工作掛鉤。
第八章 宿舍衛(wèi)生檢查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 積極倡導入住者自覺養(yǎng)成講文明、講衛(wèi)生、守紀律、愛勞動,尊敬師長、團結互助和熱愛集體的優(yōu)良作風,室內衛(wèi)生輪流值日自覺保持整潔,不要在書桌床鋪上堆放雜物,床鋪和被褥每天要整理整齊。寢室內堅持值日生制度,值日表一式二份,一份張貼于室內,一份交宿管人員備查。值日生需于每日早上8時前將宿舍打掃完畢,并督促全宿舍人員做到室內擺設整齊、地面清潔、窗明幾凈、無蛛網無積灰,保持走廊清潔。不隨地吐痰、亂拋廢物,禁止往樓梯走廊內潑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陽臺、走廊內堆放廢棄物。違者根據宿舍管理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必要的教育或通報批評。
第四十四條 學生應養(yǎng)成良好的衛(wèi)生習慣,自覺維護宿舍場所的衛(wèi)生。三餐在食堂用餐,不得將飯菜帶入寢室內。禁止在宿舍樓內飼養(yǎng)小動物。學生患傳染疾病,要遵照醫(yī)生診斷,按指定的地點住宿或回家休息。
第四十五條 宿管部門每周至少二次會同樓管會學生定期檢查寢室衛(wèi)生,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公布,匯總后通告各學院主管領導并記錄在冊,作為操行評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一學期同一學生在其值日天被檢查一次為差,給予口頭警告,通知所在系部。衛(wèi)生檢查二次為差者,給予黃牌警告,樓內通報批評,通知所在系部。衛(wèi)生檢查三次為差者,給予紅牌處罰,上報所在系部和學生處,取消該生本學年一切評獎資格,不得享受獎學金,取消大學生德育基本學分,并限期整改,以觀后效。
第四十七條 同一寢室一學期內衛(wèi)生檢查累計有三次為差,給予校園勞動一次,衛(wèi)生檢查累計四次為差,給予校園勞動兩次,通報批評,并通知所在系部。累計衛(wèi)生檢查五次為差,給予校園勞動三次,上報所在系部和學生處取消學生德育基本學分,并對全室人員作通報批評。
第四十八條 寢室衛(wèi)生連續(xù)五次為優(yōu),可享受二次免檢。
第九章 學生宿舍水電管理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學校提倡節(jié)約水電。所有住宿人員要加強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的意識,做到人離燈熄,用完即關,杜絕長流水、長明燈現象。發(fā)現水電設施損壞,請及時報修,不要擅自修理或拆卸。
第五十條 供電辦法:
宿舍平時每晚23點斷電,早6點恢復供電;每周五、周六及學校統(tǒng)一安排的節(jié)假、考試前兩周及考試期間息燈時間24點。
第五十一條 在宿舍內不得安裝和使用大功率電器。私自安裝和使用大功率電器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負,學校還將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章 學生宿舍家具設備
第五十二條 學生入住時,由第一位進入宿舍的學生確認該宿舍家具是否與《宿舍家具設備清單》上所列家具數量、狀況一致,核對無誤后簽字,簽字確認后的《宿舍家具設備清單》由樓管員保存。學生宿舍調整、退宿、離校須按《宿舍家具設備清單》底單進行檢查、驗收,如無問題才能辦理有關調整、退宿、離校手續(xù)。
第五十三條 愛護宿舍家具,人人有責。家具設備應按規(guī)定位置放置,不隨意挪動,嚴禁挪出室外,以免堵塞疏散通道;宿舍家具如有損壞,應及時報修;宿舍家具設備如有破壞或丟失應分清責任予以賠償。
第五十四條 住宿學生不得在宿舍內存放使用個人家具(電腦桌、椅子等)等設施設備,如確有必要添置個人家具的,須經樓管員同意并進行登記后,才能在宿舍存放使用。
第十一章 學生個人計算機及輔助設備的管理
第五十五條 凡學生購置電腦,要求在學生宿舍內使用的,必須與寢室同學就自習、用電等有關問題通過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才能在宿舍存放使用。
第五十六條 在學生宿舍使用電腦,必須注意用電安全,所在房間的同學均不得違章用電,離開寢室時必須關閉電源開關。凡發(fā)現違章用電的,按學院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七條 妥善保管好個人計算機等設備,發(fā)現丟失及時報案。因個人計算機引發(fā)的經濟損失由個人負責。
第十二章 學生宿舍報修
第五十八條 學生如果發(fā)現宿舍或公共場所設施設備需要維修,可直接向有關維修部門報修,也可報本樓值班室由樓管員或值班員報修。
第五十九條 在維修中,學生應積極配合維修人員的工作,盡可能地為維修人員提供維修操作便利。
第六十條 學生應自覺交納維修中發(fā)生的維修部門所規(guī)定的自費部分的費用。
第十三章 其他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學生,學校將嚴肅處理;符合《四川衛(wèi)生康復職業(yè)學院違紀處分條例》規(guī)定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學校將付諸執(zhí)法、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權在學生處、宿管中心,必要時可提請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同的,以此規(guī)定為準。
附件:1、住宿學生登記卡/xsc/files/file/20170217/20170217161241_9954.docx
2、住宿管理協(xié)議書/xsc/files/file/20170217/20170217161449_4226.docx
3、四川衛(wèi)生康復職業(yè)學院寢室家具清單/xsc/files/file/20170217/20170217161541_3572.docx
4、四川衛(wèi)生康復職業(yè)學院查寢時間表/xsc/files/file/20170217/20170217161648_2956.docx